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磊与被执行人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贺兰县人民法院拟对被执行人李健和李瑞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银河东路胜利巷工业局2号楼4单元302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二次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李健和李瑞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银河东路胜利巷工业局2号楼4单元302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2月2日10时至2023年2月3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二次拍卖起拍价:170000元,保证金:17000元,增价幅度:17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4013553,监督电话:0951-3803893。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3年1月28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宋磊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03民初2367号
高文杰:
本院受理原告崔虎成与被告高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被告高文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崔虎成偿还饲料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高文杰承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2)宁0303民初2465号
李成: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被告李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截止2022年6月27日的利息1364.77,共计51364.77元,之后产生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贷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8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成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