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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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培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培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4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汪培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返还福特牌汽车一辆(车牌号宁A6Y088号;车架号LVSHFFAC9FF199975),并协助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二、被告汪培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被告汪培军全部未付租金79402.8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7940.28元,以上共计87343.12元;三、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应就上述第一项判决所述的车辆与被告汪培军协议折价,或者将该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汪培军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汪培军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汪培军所有;四、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82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98元,被告汪培军负担198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汪培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王春林、赵祝梅: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春林、赵祝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4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春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奥迪牌汽车一辆(车牌号宁E52855号;车架号LFV3B28R5D3060889),并协助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二、被告王春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被告王春林全部未付租金51920.47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192.05元,以上共计57112.52元;三、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应就上述第一项判决所述的车辆与被告王春林协议折价,或者将该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王春林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春林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王春林所有;四、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8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0元,被告王春林负担122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春林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范瑞、范学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范瑞、范学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4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范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返还丰田牌汽车一辆(车牌号宁A86M59号;车架号LVGBH40K2AG431939),并协助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二、被告范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被告范瑞全部未付租金6019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6019.2元,以上共计66211.2元;三、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应就上述第一项判决所述的车辆与被告范瑞协议折价,或者将该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徐红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范瑞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范瑞所有;四、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6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1元,被告范瑞负担145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范瑞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徐红: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红融资租赁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4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返还长城牌汽车一辆(车牌号宁AZJ038号;车架号LGWDB3193FC001765),并协助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二、被告徐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被告徐红全部未付租金23498.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349.9元,以上共计25848.5元;三、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应就上述第一项判决所述的车辆与被告徐红协议折价,或者将该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徐红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徐红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徐红所有;四、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4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8元,被告徐红负担446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徐红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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