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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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莉: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王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4民初15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9665.07元,支付利息及费用13378.62元,共计43043.69元,并按照年利率14.8%继续支付欠款本金29665.07元,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55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855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负担1765元,被告王莉负担109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仇学忠、宁夏科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银川金雄达幕墙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仇学忠、宁夏科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1.依法追加被告仇学忠为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宁0104执1101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马宁:

本院受理的马国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7926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马国旺借款30000元,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85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20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六盘山聚鸿盛世嘉华饭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银川市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5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银川市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六盘山聚鸿盛世嘉华饭店有限公司就餐卡办理、充值就餐形成的口头协议;二、被告宁夏六盘山聚鸿盛世嘉华饭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银川市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餐费余额28817.5元;三、驳回原告银川市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宁夏六盘山聚鸿盛世嘉华饭店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10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7924号

苏月宏: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104民初17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苏月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恬借款80000元,并按照一年期贷款利率3.85%标准支付原告朱恬借款80000元自2022年7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苏月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新法庭2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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