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4民初17831号
马兵、马雪粉、马俊、固原市安思远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兵、马雪粉、马俊、第三人固原市安思远建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马兵支付租金237714.51元、留购价100元;2.被告马兵支付逾期罚息44727.86元,并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马兵支付违约金47542.90元;4.被告马雪粉、马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原告对案涉车辆宁D79587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由三被告承担。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张英英: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与被告张英英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1693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张英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829.5元,支付利息371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一年期)的四倍即年利率14.8%支付上述本金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84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084元,由被告张英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尚芸:
原告江苏中储智运物流有限公司宁夏供应链分公司与被告尚军、尚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959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尚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苏中储智运物流有限公司宁夏供应链分公司支付车辆使用费224980.78元和违约金50680元,以上共计275660.78元;二、被告尚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苏中储智运物流有限公司宁夏供应链分公司返还车辆牌照为宁AEB00挂车一辆(锣响重型仓栅式半挂,型号为LXC9404CCY,车架号为LA996RC38J8LXC475);三、被告尚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苏中储智运物流有限公司宁夏供应链分公司支付交通违章费用200元和罚款20元;四、驳回原告江苏中储智运物流有限公司宁夏供应链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鹏鑫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马如莲与被告宁夏鹏鑫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6278号民事判决,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日内向原告马如莲支付劳务费8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50日内来本院十一楼月牙湖法庭111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