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鹏鑫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王朋与被告宁夏鹏鑫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6317号民事判决,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日内向原告王朋支付劳务费8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十一楼月牙湖法庭111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李若清: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与被告李若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1690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李若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4991.99元,利息4631.26元,且被告李若清还应以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一年期)的四倍即年利率14.6%支付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1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481元,由被告李若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马琰杰:
本院受理原告周剑平与被告马琰杰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1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周剑平与被告马琰杰之间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女周琪(2016年3月19日出生)由被告马琰杰抚养,原告周剑平自2023年1月起于每月20日前支付婚生女抚养费1000元,至婚生女独立生活为止;原告有探望婚生女的权利,被告有协助的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周剑平负担400元,由被告马琰杰负担4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马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贾书杰、贾国军诉被告李建宏、第三人张海飞、石生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李建宏申请追加你为本案第三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第三人诉讼申请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海原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原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