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存义:
本院受理原告杨成成与被告马存义健康权纠纷一案,巳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宁0381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马存义赔偿原告杨成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4728.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马存义负担63元,原告杨成成负担237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马存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胡健、张凤英:
本院受理原告李小波诉被告胡健、张凤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502民初3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胡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李小波支付运输费4830元,并自2022年8月22日起以483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4830元运输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凤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李小波支付运输费5520元,并自2022年8月22日起以552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5520元运输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小波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王冠学:
本院受理原告许美荣与被告王冠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4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冠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付原告许美荣借款本金100000元和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自2021年4月19日至实际付清借款本金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冠学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杜新明与被告温洁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954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温洁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杜新明劳务费84340元,并支付原告杜新明劳务费84340元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95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