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航宁夏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与被告中国联航宁夏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5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中国联航宁夏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付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借款本金9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中国联航宁夏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6496号
马磊:
原告兰海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649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马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兰海霞借款13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44元,由被告马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4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刘林:
本院受理原告吴忠伟与被告刘林、于连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4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付原告吴忠伟借款本金15000元和利息297元;二、驳回原告吴忠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刘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7740号
海学林:
本院受理原告振安汇盈(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77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海学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振安汇盈(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77790.77元,并按照年利率16.6%的标准支付上述代偿款自2020年1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783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振安汇盈(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20元,被告海学林负担2763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