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明与被告黄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5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徐明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案件受理费17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黄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启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60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启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元2807724.89元。案件受理费29262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陈晓婷: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静、王璞、陈晓婷、陈晓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文静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8000元、利息47050.40元(利息计至2022年11月16日),合计195050.40元,2022年11月16日及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依照合同约定逾期月利率10.875‰计算支付至借款本息结清日;2.判令被告王璞、陈晓婷、陈晓雯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各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平罗县人民法院
(2022)宁0221民初4037号
王宁平:
本院受理原告平罗县华盛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宁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221民初40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宁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罗县华盛玻璃纤维有限公司货款96977.5元。案件受理费222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宁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