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宏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保曼泽与被告马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5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保曼泽与被告马宏伟于2022年8月8日签订的《二手车交易合同》;二、被告马宏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保曼泽返还车牌号为宁AS667P,发动机号4138035、车架号LVGEN56A8KG357261的白色丰田牌汉兰达汽车一辆。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1810元,均由被告马宏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刘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平罗支行诉被告刘宁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宁偿还原告卡号为4506940077708368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0377.12元,利息3307.06元,违约金979.08元,以上暂合计14663.26元(以上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2年9月14日,此后利息按《牡丹卡快速办理申请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平罗县人民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科创养殖专业合作社、肖明贵、马少龙:
本院受理原告固原市金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固原市原州区科创养殖专业合作社、肖明贵、马少龙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查无下落,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固原市原州区科创养殖专业合作社偿还原告代偿金526879.63元,以代偿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6875%计算支付利息(自2022年5月24日起至该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固原市原州区科创养殖专业合作社按照每日万分之一承担贷款本金450000元自2021年10月24日至该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担保费;3.请求判令被告固原市原州区科创养殖专业合作社按代偿金10%支付代偿违约金52687.963元;4.请求判令处置被告肖明贵抵押房产(银川市西夏区黄河西路北侧建工佳苑B区11号楼1315公寓),所得价款优先偿还第一、二、三项请求款项;5.请求判令被告马少龙对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