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金海、徐红梅: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顾建明、李晓兰与被上诉人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顾金海、徐红梅、顾远顺、花彩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民终1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047元,公告费600元,均由上诉人顾建明、李晓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4017号
闵飞、姜风海:
本院受理张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40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闵飞、姜风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瑷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利息33928.76元,本息合计113928.76元,并以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4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844元,由被告闵飞、姜风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4761号
宁夏佰汇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正浩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佰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47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夏佰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宁夏正浩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7260元、违约金11363元,合计11862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宁夏佰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5045号
宁夏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志琴、金正旭:
本院受理原告杨彬与被告宁夏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志琴、金正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支付利息274591.11元,本息共计674591.11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13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们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宁夏玮明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丰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玮明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中瀛泰富置业有限公司中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521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宁夏玮明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宁夏丰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工程款139987.80元及违约金13998元,共计153985.80元;二、驳回原告宁夏丰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被告宁夏中瀛泰富置业有限公司中宁分公司不承担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6元,公告费480元,共计4166元,由被告宁夏玮明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