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宏泰佳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白宏伟:
原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宏泰佳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白宏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901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驳回原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6709元,公告费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不服本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要求:1.依法撤销(2022)宁0104民初9015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6133号
王维刚:
原告杨俊辉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613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维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杨俊辉工资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400元,由被告王维刚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4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0492号
吴桂俊、郝学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存珍与被告朱晓玲、吴桂俊、郝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郭存珍不服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一、撤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10492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被上诉人朱晓玲支付上诉人借款本金3000000元整、利息4628533元,被上诉人吴桂俊、郝学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15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80号
金管家(宁夏)房屋托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金管家(宁夏)房屋托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淞越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租11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不再原址办公、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杜小琴:
本院受理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被告杜小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2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小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260.26元和电梯费996元;二、驳回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杜小琴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