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永江: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泾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被告丁锋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424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由被告白永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宁夏泾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5000元、利息7819.05元,合计82819.05元;并支付自2022年12月28日起,以7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95%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二、被告白永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宁夏泾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400元;三、驳回原告宁夏泾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626元,由被告白永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泾源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破21-2号
本院根据张国义的申请,于2022年11月7日裁定受理宁夏丰禾种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宁夏丰禾种苗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于2023年2月18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瑞银财富中心A座5楼,邮政编码:750004,联系人:黄杰15595106268,马佳钰17809500747)申报债权,书面资料上传债权申报平台以说明申报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因疫情原因,本次债权申报以线上申报为主,线下申报为辅。线上债权申报需债权人使用电脑浏览器进入“智破通”平台(网址:https://www.q1zpt.com),注册并登录后选择宁夏丰禾种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填写申报信息。具体申报说明及操作指引等以上述平台发布的公告为准;确需现场申报的债权人请提前电话预约并按照预约时间到场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夏丰禾种苗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3月10日下午15时采用网络会议的方式,在“智破通平台”召开,具体说明及操作指引等将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需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注:因本案采用网络会议的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申报债权时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并确认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码,该手机号码将会作为债权人确认的接收债权人会议相关信息及短信通知的渠道,请确保手机号码能够正常使用。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雍金宁: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雍金宁、宁夏博弈达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被告宁夏博弈达物流有限公司就(2021)宁0502民初542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撤销(2021)宁0502民初542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上诉人对本案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