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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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2)宁0303民初2729号

朱萍萍: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嘉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萍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自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拖欠的经营管理费14425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拖欠的物业管理费108640元;3.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50000元;4.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272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6民初11684号

杜煜:

本院受理原告赵龙与被告杜煜、马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中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6民初11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杜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赵龙款项4000元;二、驳回原告赵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你们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刘志鹏:

本院受理原告李娜与被告刘志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凤区一大队二楼交通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马艳芳: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易麦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艳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凤区一大队二楼交通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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