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不服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6民初15154号民事判决书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22)宁0106民初15154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免亚军:
本院受理的拜世兰与被告免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811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4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6民初11371号
段伟、张永红、段国平: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诉你们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段伟、段国平、张永红签订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于被告段伟、段国平、张永红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立即到期;2.请求判令被告段伟、段国平、张永红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148828.79元(截止2022年6月7日,拖欠本金144083.14元,利息、罚息及复利4745.65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22年6月8日起至贷款实际结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3.请求判令被告段伟、张永红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贺兰县园艺路北侧银川中城国际城73号住宅楼2单元301室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银川奥特莱斯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6民初113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备案在被申请人段伟、张永红名下位于银川市贺兰县园艺路北侧银川中城国际城73号住宅楼2单元301室房屋的产权、产籍进行预查封措施,保全金额148828.79元。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6民初12840号
李世德、宋莉芳、宁夏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诉你们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李世德、宋莉芳签订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于被告李世德、宋莉芳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立即到期;2.请求判令被告李世德、宋莉芳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527327.3元(截止2022年6月16日,拖欠本金515734.17元、利息11155.98元、罚息224.42元、复利212.73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计算自2022年5月22日起至贷款实际结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李世德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贺兰山中路500号清水湾幸福枫景花园9号楼1单元2302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宁夏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负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6民初128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备案在被申请人李世德名下位于银川市贺兰山中路500号清水湾幸福枫景花园9号楼1单元2302室房屋产权、产籍进行预查封措施,保全金额527327.3元。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