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云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1民初3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海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云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8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4768.5元及违约金128元;二、驳回原告宁夏云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海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王飞: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付借款本金57833.65元及利息1513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4.7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7月20日。计算方式为57833.65元×4.75%÷365×201天=1513元)以上合计:59346.6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一封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及(2022)宁0121民初4542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武卫东: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卫东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付借款本金57784.04元及利息2992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4.7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8月20日。计算方式为:57784.04元×4.75%÷365×509天=3828元)以上合计:61612.0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一封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及(2022)宁0121民初465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马天宇:
本院受理原告刘宁平、赵正诉你、被告宁夏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金凤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民生蔚湖城25-1-2403号房屋的产权登记及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封信、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