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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2)宁0381民初2982号

王金: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鑫茂祥冷藏运输有限公司与你、被告李晓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李晓捷支付原告租金及占用费24339元及并按照LPR利率1.5倍支付自2022年5月1日至实际付清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要求被告王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李建宁:

本院受理申请人唐华与李双宁、宁夏兴宁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建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502民初38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建宁在唐学宁处享有的到期债权424397.6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石嘴山市登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惠农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守峰、王凤兰、石嘴山市登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万国栋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停止执行银川市兴庆区邮悦小区3号楼1单元601室房屋并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万国栋执行异议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执行异议相关材料。石嘴山市登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万国栋执行异议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执行异议相关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王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王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4民初15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王燕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于2022 年12月3日解除;二、被告王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借款本金438406.25元、利息3448.30元(截至2022年5月31日),并支付自2022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原合同约定执行);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有权以被告王燕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尚景世家10号楼1单元601室房屋(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406235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43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燕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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