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跃忠:
本院受理原告陶立生与被告马跃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周志利: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志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41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6民初16416号
曾明菊、罗浩:
本院受理原告杨学山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14235元,二被告对该欠款负连带责任;2.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欠款利息,直至二被告付清全部欠款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流程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22民初5626号
张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与被告张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5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借款本金93082.34元,截至2022年4月10日产生的利息9317.94元,合计102400.28元,并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自2022年4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含复利、罚息)(利息、罚息以实际未付本金为基数,合计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复利以借期内欠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对被告张磊名下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贺兰县塞上雅居20-2-502室(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20136726号)依法处置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348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张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