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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2)宁0121民初4918号

孙燕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与被告孙燕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令:一、被告孙燕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8000元及算至2022年4月19日的利息(含罚息)23392.85元,其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孙燕阳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12号

李泽智、张学红:

本院受理陶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53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西郊法庭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4879号

宁夏砼源砼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强与被告宁夏砼源砼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4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夏砼源砼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马强劳务费12130.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合计704元,由被告宁夏砼源砼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刘琴: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5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琴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消费余额5900元,支付利息1515.01元,合计7415.01元;以59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支付2022年8月1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共计650元,由被告刘琴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孔吉元:

本院受理原告范建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宁0502民初2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孔吉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建筑返还借款10000元,并自2022年6月30日起按同期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逾期利息至上述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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