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虎山、赵巧霞:
本院受理上诉人冯美与被上诉人赵虎山、赵巧霞、胡芳、周晓艳、盐池县中民融盐扶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22)宁03民终9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盐池县人民法院(2021)宁0323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盐池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冯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39元,依法予以退回。上诉人冯美交纳的二审公告费600元,待一审法院重新作出判决时由确认承担责任的当事人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第七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宁0381民初174号
高军:
本院受理原告任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2023)宁0381民初174号民事裁定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3)宁0202民初111号
王俊: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支行诉被告王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2023)宁0202 民初111号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与2020年4月29日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万元,截至2023年1月2日利息3469.82元,合计173469.82元;2023年1月2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8.7945%的标准支付至全部借款还清为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2022)宁0381民初2623号
周世奇:
本院受理原告刘晓曦与被告周世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81民初2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世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晓曦借款本金5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0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周世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坝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李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周玉珍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周玉珍诉讼请求:一、判令李志明向周玉珍偿付欠付房租6800元、采暖费2514元、物业费800元,共计10114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李志明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中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2023)宁0105民初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