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康:
本院受理原告马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马静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张永康偿还借款20万元,并按照约定年利率0.12%支付利息(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等由张永康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中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2023)宁0105民初126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刘晓猛:
本院受理原告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晓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1民初4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晓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3817.36元、留购价1元、违约金11122.06元;并以53817.3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支付原告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自2021年3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违约金;二、原告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晓猛名下宁AG317U号(车架号为LSGJA52H9FS068266)的车辆享有抵押权,并对该车辆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晓猛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闽宁法庭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