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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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全民、李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全民、李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贺兰县人民法院拟对被执行人李闯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居安东路以南东方嘉苑27号楼14号营业房、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居安东路南侧东方嘉苑26号楼24号营业房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全民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金凤区铁东北街锦瑞园7号商住楼5号营业房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李闯名下位于银川市贺兰县居安东路南侧东方嘉苑26号楼24号营业房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3月16日10时至2023年3月19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345000元,保证金:35000元,增价幅度:3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被执行人李闯名下位于银川市贺兰县居安东路南侧东方嘉苑27号楼17号营业房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3月16日10时至2023年3月19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710000元,保证金:71000元,增价幅度:7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三、被执行人全民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铁东北街锦瑞园7号商住楼5号营业房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3月16日10时至2023年3月19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306000元,保证金:31000元,增价幅度:3000元(以及其整倍数);四、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6989609,监督电话:0951-3803872。如第一次拍卖流拍,需要继续降价拍卖的,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五、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3年3月11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六、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张恺:

本院受理原告李万江与被告张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9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李万江房屋租赁费1000元;二、驳回原告李万江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李万江负担330元,由被告张恺负担32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70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李淑红(李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小宁与被告李建国、李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10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建国、李淑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包小宁借款200000元、支付利息262802元,2022年6月25日之后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LPR)的四倍继续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8242元,由被告李建国、李淑红负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720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银川金凤区凯威尔酒店、李帅: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芷怡、席博博诉被告银川金凤区凯威尔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 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2010年5月30日起至2022年7月22日暂计算为7986元,其中5月31日之前6000元。2022年6月1日-2022年7月22日房租1986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6月1日-2020年7月22日物业费225元(2.45×53.86×12/365×52=225),其中电梯费21/30×52=36.4元;3.依法判 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暖气费1319.57元;4.依法判令与二被告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由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共计9566元。5.依法判令二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洁司法监督卡、扫黑除恶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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