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天:
本院受理原告刘红彬与被告张伟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1242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伟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红彬偿还借款65000元;驳回原告刘红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伟天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24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马涛: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158431元;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37587.75元(未付租金158431元按日利率0.65%,共计365天);3.判令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2500元;4.判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宁C5B740号车辆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王浩:
本院受理原告孟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偿还欠款7795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2547.17元(按年利率12.45%自2019年11月20日计算至2022年7月5日,此后的利息按相同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贵州贤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李永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继珍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51000元并支付利息1200元(利息按照年利率3.7%自2021年12月9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7月18日,并继续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审判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971号
程新胜、宁夏卓汇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国鹏与被告程新胜、宁夏卓汇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程新胜向原告偿还本金490万元,利息50万元,合计540万元,并自2019年8月20日起,就所欠借款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直到本息清偿为止;2.判决被告宁夏卓汇投资有限公司就被告程新胜所欠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西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