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松泉:
本院受理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7527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7361.71元、利息13600.93元,并按照年利率14.8%支付2022年4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938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20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创来精博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物业费13408.5元,以及违约金2063.45元,上述两项合计15471.95元;2.对被告的后续违约金将继续主张;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审判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吴西颖:
原告宁夏六盘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周团、陈英、吴西颖、王周喜、别基亮、李耀宏、宁夏丰禾种苗有限公司、宁夏绿茵种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1.被告吴周团、陈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宁夏六盘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86627.91元、利息237859.19元以及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自2022年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吴西颖、王周喜、别基亮、李耀宏、宁夏丰禾种苗有限公司、宁夏绿茵种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吴周团、陈英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西颖、王周喜、别基亮、李耀宏、宁夏丰禾种苗有限公司、宁夏绿茵种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周团、陈英追偿。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秦飞: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垫付款16255.33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期间的资金占用损失;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8300号
宁夏艺匠美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蓉与被告宁夏艺匠美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装修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未完成项目的装修款12000元;3.判令被告依照双方约定交付1.5匹的空调;4.判令被告赔偿超过装修期的3个月房屋租金150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