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宏德中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晓丽与被告宁夏宏德中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杨立国:
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王文荣与被申请人杨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联系到被申请人杨立国,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案号为(2023)宁03民再3号;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马海法、王文喜、李慧(主审)组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3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宁0502民初68号
陈佳:
本院受理原告狄晓春与被告陈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合计183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0179.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月3日并实际主张借款本金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8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迎水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2023)宁0502民初144号
孙丽娟、张尔鹏:
本院受理原告韩明与被告孙丽娟、张尔鹏、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中卫市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孙丽娟、张尔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75070.8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116236.18元(以575070.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息,从2016年12月31日算至2022年3月31日,共63个月,后续利息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为止);合计691306.98元;2.依法判令被告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中卫市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迎水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田文国、腾平春、郭凤侠、马学平、宁夏鑫田工贸有限公司、李小凤、宁夏鑫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宁夏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婕、宁夏青铜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文荣、田文国、郭凤侠、石尚萍、滕平春、田文忠、宁夏鑫田工贸有限公司、李小凤、田彩芳、田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夏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宁夏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民终14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文如下:准许上诉人宁夏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2320元,减半收取51160元、公告费600元,由上诉人宁夏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田文国、石尚萍、腾平春、田彩芳、田波、于捷:
本院受理上诉人宁夏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夏青铜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文荣、马学平、滕平春、田文国、田文忠、李小凤、郭凤侠、宁夏鑫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鑫田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夏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宁夏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民终13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文如下:准许上诉人宁夏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9253元,减半收取64626.5元、公告费600元,由上诉人宁夏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