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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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迅:

本院受理的原告邢泽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400000元、支付利息214526.68元,利息支付至欠款还清为止(以欠款本金400000元为基准,按照LPR利率4倍计算,自2019年6月20日暂计算至2022年11月3日),以上本息合计614526.68元;2.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均由被告承担。因你现住址不详,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宁0122民初208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欧阳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申小兵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5822.47元(按照年利率15.4%自2021年5月26日计算至2022年11月28日,请判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以上暂共计30822.47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358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俊与被执行人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贺兰县人民法院拟对被执行人徐杰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月湖名邸西A区A14号楼1单元102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徐杰名下位于贺兰县月湖名邸西A区A14号楼1单元102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3月17日10时至2023年3月20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390000元,保证金:40000元,增价幅度:3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6989609,监督电话:0951-3803872。如第一次拍卖流拍,需要继续降价拍卖的,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3年3月10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曹俊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杨彦威: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建卫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车定金1万元、购置税款18000元,车辆装饰费2000元,共计3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以3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85%的四倍支付原告2020年9月2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9月27日利息为924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现住址不详,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278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杨亚亚、李晓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李晓燕、杨亚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96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20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杨慧: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告杨慧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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