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6民初10554号
白建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转琴与被告白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0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白建军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李转琴偿还借款10500元,并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4日起,以借款本金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案件受理费13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38元,由被告白建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湖人民法庭20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22破申3号
银川琦慧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贺兰县供电公司与被申请人银川琦慧工贸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原告的申请事项为:请求贺兰县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债权人)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贺兰县供电公司(更名前为“国网宁夏电力公司贺兰县供电公司”)对被申请人银川琦慧工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因你住所地不详,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破产清算申请书、合议庭组人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书记员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七日内。逾期不提出,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贺兰县人民法院
晁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天马热力有限公司与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2016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采暖费9154元,滞纳金5720元,两项共计14874元;2.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747号民事裁定书,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陈捷思: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银川九岛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戴德良行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三案,申请执行人银川九岛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申请追加第三人陈捷思为(2022)宁0122执2167号、(2022)宁0122执254号、(2022)宁0122执25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执异205号、(2022)宁0122执异206号、(2022)宁0122执异207号执行裁定书,分别裁定:追加第三人陈捷思为(2022)宁0122执2167号、(2022)宁0122执254号、(2022)宁0122执25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