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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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宁0122执2308号

王学兵:

我院在执行(2022)宁0122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学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学兵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王学兵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育才路东侧芙蓉苑二区23号楼1单元302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执2308号执行裁定书、(2022)宁0122执230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22)宁0122执2308号通知书,通知你于2023年3月10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抽签确定评估机构;于2023年3月17日上午10时到评估拍卖标的物现场确认、勘验标的物;于2023年4月17日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以上通知时间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

贺兰县人民法院

吴金荣、乔月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建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借款9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470号民事裁定书、审判员及书记员告知书,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宁夏赛翼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夏继强与被告宁夏赛翼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737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宁夏赛翼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夏继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二、驳回原告夏继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10元,由被告宁夏赛翼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5655号

宁夏忆思诚科技有限公司、马飞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州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忆思诚科技有限公司、马飞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退还剩余款项25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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