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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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宁0303民初2071号

买风仓、罗进成: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买风仓、罗进成、买风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2071号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被告买风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支付利息28905.41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8月24日,以后产生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6.2‰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被告罗进成、买风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买风仓追偿。案件受理费2478元、减半收取计1239元,由被告买风仓、罗进成、买风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周九鹏:

本院受理原告尹恒与被告周九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陆万元(600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利息人民币玖千贰佰肆拾元(9240元)(以6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为标准,暂自2021年9月19日计算至起诉之日2022年9月19日,实际计算至被告清偿债务之日);三、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指南、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告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李国庆、刘芳: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惠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园支行与被告李国庆、刘芳、宁夏回族自治区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石嘴山市阳光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夏惠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园支行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作出(2022)宁02民初14号民事裁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民事裁定书及向李国庆送达(2023)宁02执保字1号之一保全结果告知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执行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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