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4民初13290号
寇晓刚:
原告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与被告寇晓刚、第三人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被告寇晓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租金108103.05元,留购价1元,违约金5102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违约金;二、原告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寇晓刚名下宁AH866B号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4民初132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银川嵩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薛金芝与被告银川嵩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拖欠工资7400元、2020年1月份工资4300元、2020年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工资11000元,合计:22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石鹏、于荣辉:
本院审理的原告李燕琴与被告石鹏、于荣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234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303民初2625号
马正华:
本院受理原告尹军与被告苏宗孝、马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被告苏宗孝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尹军玉米款30000元;二、被告马成华不承担责任;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苏宗孝负担;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尹军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