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彦平、王艳蓉、王彦霞: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告王彦平、王艳蓉、王彦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381民初3227号
朱自安:
本院受理原告孙红云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21年水泥款432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马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杰诉你、连敏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海原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原县人民法院
孟德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孟德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679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孟德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借款本金26400.13元、支付利息2517.71元(暂计2020年10月17日,并以借款本金26400.1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付自2020年10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3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负担37元,由被告孟德伟负担113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