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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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少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王少东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679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少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借款本金33697.55元、支付利息8224.76元(暂计2020年3月17日,并以借款本金33697.5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付自2020年3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2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负担77元,由被告王少东负担146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丁永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丁永奇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679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丁永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借款本金40644.96元、支付利息11137.35元(暂计2020年3月17日,并以借款本金40644.9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付自2020年3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4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负担93元,由被告丁永奇负担1711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颜景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颜景丽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679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颜景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借款本金25151.29元、支付利息4052.42元(暂计2020年3月17日,并以借款本金25151.2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付自2020年3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3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负担46元,由被告颜景丽负担114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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