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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宝信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宝信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宝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宝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夏宁港城建设有限公司、刘占君:

本院受理原告徐梅与被告宁港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宝信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宝信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宝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宝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夏宁港城建设有限公司、宁夏世镈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刘占君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501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 一、被告宁港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宝信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宝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宝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梅支付工资42087.54元;二、被告宁港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宝信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宝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宝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梅返还多扣公积金及社会保险费用2070元;三、驳回原告徐梅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50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执异35号

张梦、何少斌:

本院在执行银川市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银川逐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拥军、张小华、宁夏虹桥怡康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银川市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追加张梦、何少斌、刘叶辰、丁丽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听证会传票、廉政监督卡、涉养老诈骗线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星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诉被告宁夏星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15000元及逾期利息600元(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1年10月28日暂计算至2022年6月28日,暂计八个月,最终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共计15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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