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宁夏启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兵与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李军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3600元,并以23600元为基数按息3.85%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二、被告宁夏启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冯鲜花:
本院受理原告苏建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银帝紫金新都1号楼(互成置业中心)地下车库A55、A56、A68、A69、A70、A71、A72、A73、A74共9个车位产权登记手续,将以上车位过户至原告名下;2.被告支付逾期办理过户手续违约金112643元;3.依法确认原告对银帝紫金新都1号楼即互成中心地下车库A68、A69、A70、A71、A72、A73、A74共7个车位产权享有使用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