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4民初16997号
唐亚锋:
原告陈涛与被告唐亚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6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唐亚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涛借款本金9700元,支付利息683.50元,并按照年利率3.85%向原告陈涛支付9700元自2022年7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唐亚锋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谢丹与被告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4民初14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谢丹与被告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7日签订的《附送海南房协议》;二、被告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谢丹赔偿损失32513.80元;三、驳回原告谢丹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三庭81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913号
宋志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古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63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8977.5元(按银行贷款年利率4.75%×63000元×3年),合计7197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0时10分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