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4民初16981号
李进福: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698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进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赔偿款145200元,并按年利率3.65%为标准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支付自2022年11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804元,由被告李进福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4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东晟金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835283.9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24065.1元及全部应付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泓德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邵育清诉被告宁夏泓德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闫海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3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报价利率(LPR)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起至全部债务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