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彦兵:
本院受理原告马彦香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本院(2022)宁0522民初1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田彦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原告马彦香录制费7000元;二、驳回原告马彦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田彦兵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海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海原县人民法院
宁夏鸿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任丽环:
申请执行人惠农区永鑫力源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宁夏鸿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惠农区永鑫力源机械设备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追加任丽环为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经审查,惠农区永鑫力源机械设备租赁站的追加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受理执行异议案件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本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进行执行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听证。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周丹: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等。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彭马明: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马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