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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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辉: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刘涛:

本院受理原告张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7800元,利息7788元【按年利率15.4%计,从约定偿还之日(2019年9月1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暂计算至起诉日2022年11月18日,共1037天,17800元×15.4%/365天×1037天=7788元)】,上述共计2558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宁县人民法院

纳娟、李海波、陈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与被告纳娟、李海波、汪玲芝、陈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1民初4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纳娟、李海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偿还尚欠借款本金44131.11元、利息2095.23元(利息暂算止2022年12月20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汪玲芝、陈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被告汪玲芝、陈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纳娟、李海波追偿;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6元,公告费600元,由纳娟、李海波、汪玲芝、陈涛负担1556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负担81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杨和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永宁县人民法院

龚芳、马自成、张国亮: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龚芳、马自成、张国亮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0)宁0104执709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拍卖被执行人龚芳名下宁A060J9号车辆)。现通知你们于2023年3月15日上午9时30分到本院504室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摇号的方式选取上述车辆的评估机构,逾期不到视为未到场方放弃挑选评估机构的权利,由到场方单方抽取评估机构,并于2023年4月17日到本院执行接待大厅9号窗口领取上述车辆的评估报告。对该评估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异议权。本院将通过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具体时间以网络拍卖通知为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以上日期如遇休假日顺延至节后工作日第一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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