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303民初2018号
马继花: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保龙、马继花、马贤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2018号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被告李保龙、马继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15092.6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7月14日,以后产生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5.75‰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被告马贤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保龙、马继花追偿。案件受理费1437元,减半收取计719元,由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元,由被告李保龙、马继花、马贤云负担71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宁夏可建节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春天与被告宁夏可建节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夏可建节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春天支付工程款776664.78元,利息105762.4元(计算至2020年1月1日),合计882427.18元;并以776664.78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1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案件受理费14602元,由原告刘春天负担2771元,由被告宁夏可建节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831元;鉴定费30000元,由原告刘春天负担5692.4元,被告宁夏可建节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307.6元;公告费1400元,由被告宁夏可建节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实创家居装饰集团(银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张宇情、第三人胡泽及你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1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实创家居装饰集团(银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562746.66元,截止2021年 10月8日的违约金51140.17元,共计613886.83元,并以欠付562746.66元为基数,支付2021年10月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被告张宇情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280元,原告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负担538元,被告实创家居装饰集团(银川)有限公司、张宇情负担9742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实创家居装饰集团(银川)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号接待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张伟华:
原告任丽环与被告张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任丽环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向原告支付以2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自2019年10月2日起至上述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