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323民初2051号
李文斌、万儒凤、张海鹏、刘鑫: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池县支行与被告李文斌、万儒凤、张海鹏、刘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文斌、万儒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池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3394.39元,共计53394.39元;2021年9月20日以后的利息,根据《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被告张海鹏、刘鑫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张海鹏、刘鑫承担连带责任以后,有权向被告李文斌、万儒凤追偿。案件受理费1135元,公告费440元,共计1575元,由被告李文斌、万儒凤、张海鹏、刘鑫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仇学忠、宁夏艾温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宁夏蓝白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王韶军、孙华林、万东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仇学忠、宁夏艾温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宁夏蓝白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王韶军、孙华林、万东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贺兰县人民法院拟对被执行人万东平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西岸国际花园1号综合楼1118室、1119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万东平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西岸国际花园1号综合楼1118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3月23日10时至2023年3月26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230000元,保证金:23000元,增价幅度:2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被执行人万东平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西岸国际花园1号综合楼1119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3月23日10时至2023年3月26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275000元,保证金:28000元,增价幅度:2500元(以及其整倍数);三、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6989609,监督电话:0951-3803872。如第一次拍卖流拍,需要继续降价拍卖的,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四、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3年3月17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五、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施栋: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代荣与被执行人宁夏天地缘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代荣申请追加第三人施栋为(2022)宁0122执恢31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因你们住址不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执异2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施栋为(2022)宁0122执恢31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申请人代荣承担赔偿责任。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贺兰县人民法院
田自斌、田自军、田佳妤: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温国强与被执行人宁夏杞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温国强申请追加第三人田自斌、田自军、田佳妤为(2022)宁0122执200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因你们住址不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122执异2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田自斌、田自军、田佳妤为(2022)宁0122执200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申请人温国强承担赔偿责任。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