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908号
施玉梅:
原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施玉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特别签约奖金38799元,承担违约金7760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4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0)宁0104执2743号
郭祥、宁夏百嘉乐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宫志全:
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鹏达商行与被执行人郭祥、宁夏百嘉乐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宫志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17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祥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北侧满春宜居苑13号楼4单元502室房产(产权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4076477号)进行评估、拍卖。经第二次拍卖,竞买人常加赛以295241元的最高价竞得。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宁0104执274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被执行人郭祥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北侧满春宜居苑13号楼4单元502室房产(产权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4076477号)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常加赛所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5236号
余建红:
原告永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建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52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余建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永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物业费7872元;二、驳回原告永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余建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马龚:
原告银川通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银川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兴庆区人民法院(2022)宁0104民初1311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对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即视为送达。递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79号
刘晨:
本院受理的原告丁义与被告刘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当年银行利息1035元,合计21035元;2.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40分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