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丰成:
本院受理原告杨占清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29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河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同心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2民初366号
倪旭: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倪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25266.9元,违约金5053.38元,以上合计30320.28元;2.判令原告对案涉合同项下的抵押物长城牌车辆(车牌号宁A31H22、车架号LGWED2A49FE056433)享有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住所地不详,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2023)宁0122民初366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书记员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2民初367号
郭博、张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博、张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郭博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49015.68元,违约金9803.14元,以上合计58818.82元;2.判令原告对案涉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现代牌车辆(车牌号宁AXT572、车架号LBELMBKC4BY074219)享有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张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住所地不详,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2023)宁0122民初367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书记员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2民初368号
宁玉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玉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22550.58元,违约金4510.12元,以上合计27060.7元;2.判令原告对案涉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丰田牌车辆(车牌号宁ANR613、车架号LFMA7E2AXF0086829)享有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住所地不详,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2023)宁0122民初368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书记员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2901号
李少军:
原告宁夏万乘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孝、李淑娟、李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2)宁0104民初12901号民事判决,因张孝不服本判决,于2022年12月9日提出上诉,要求:1.请求依法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2)宁0104民初12901号判决书中第一项中判决上诉人承担394754元利息的内容,并依法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1)宁0104民初12901号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5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