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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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田彦兵:

本院受理原告司玉霞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宁 0522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田彦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原告司玉霞录制费6000元;二、驳回原告司玉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田彦兵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海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海原县人民法院

吴灏陇: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吴灏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 宁0106民初148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新华泰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维水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新华泰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20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李维民:

本院受理原告张思国与被告李维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32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尚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宝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81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尚建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宝军借款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尚建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瞿靖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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