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怀奇、张爱慧、张超、银川琦慧工贸有限公司:
原告宁夏银行业批发贷款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怀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业批发贷款担保股份有限公司2158941.55元及利息;以2158941.55元为基数,支付自2022年6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付;二、被告张爱慧、张超、银川琦慧工贸有限公司对代偿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宁夏银行业批发贷款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银川琦慧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贺兰县暖泉工业园区(房屋产权证编号为:贺兰县房权证洪广镇字第私有产20050362号、20050363号)的私有工业用房和坐落于贺兰县暖泉工业园区【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贺国用2005117号(地号:9-29-1)、贺国用2005118号(地号:9-29-2)、贺国用2005137号(地号:9-29-3)】的工业用地在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4072元、公告费1000元,合计25072元,由被告张怀奇、张爱慧、张超、银川琦慧工贸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冶子秀: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3120.01元(截至2022年11月16日,其中本金1809.95元,利息61.14元、罚息1207.73元及复息41.19元,此后利息、罚息及复息按照合同约定计至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我院交通法庭巡回法庭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6民14946号
宁夏瑞星源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孟德荣、陈建宁: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林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指南、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起诉要点: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宁夏瑞星源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酬金预付款(合同履约金)200000元,违约金41179元;2.依法判令被告孟德荣在未出资的99000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宁夏瑞星源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陈建宁在未出资的891000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宁夏瑞星源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依法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各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刘世洋:
本院受理原告刘娟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1948元(自2021年3月18日起按照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1月29日,剩余利息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隆德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