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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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吴惠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平罗支行诉被告吴惠林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吴惠林偿还原告卡号为6252470148129411的信用卡透支本金48415.18元、利息15713.98元、违约金3000元,以上暂合计67129.16元(以上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2年9月14日,此后利息按《牡丹卡快速办理申请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平罗县人民法院

马志强、孙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马辉、马如宏、马孝福、陈万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221民初3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马辉、马如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116.70元,利息14910.81元(利息算至2022年9月14日),本息合计:64027.51元;二、被告马辉、马如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22年9月1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产生的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1.28125‰计算);三、被告马志强、孙红霞、马孝福、陈万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辉、马如宏、马志强、孙红霞、马孝福、陈万花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陶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佐红云:

本院受理原告林振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21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佐红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林振军借款本金26000元,利息12425元,合计:38425元;二、驳回原告林振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1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佐红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陶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381号

宁夏宝贝百分百孕婴童用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贾微与被告宁夏宝贝百分百孕婴童用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0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000元(以14000元为基数,按照LPR自2022年3月15日暂算至2023年1月4日,并主张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合计15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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