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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23年2月1日在《宁夏法治报》刊登的公告:原告李宁与被告火玲、李晓燕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公告内容中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改为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现予以补正。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