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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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发劳:

本院受理原告田龙诉被告王发劳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2.判令婚生长子田锐、次子田悦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1000元/月,直至孩子成年;3.共同债务有银行贷款5万元,请求依法分割;4.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海原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原县人民法院

徐海:

本院受理原告崔燕琼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崔燕琼与徐海的婚姻关系;二、孩子徐浩恩由崔燕琼直接抚养,徐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共同债务600万元及崔燕琼名下的信用卡债务的90%及崔燕琼不知情的其他债务由徐海负责偿还,信用卡债务的10%由崔燕琼负责偿还】、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海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原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5015号

王宏: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发、张淑珍、王宏、刘广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5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发、张淑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785000元,支付利息78420.89元,本息合计2863420.89元;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支付2022年9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二、被告王宏、刘广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宏、刘广斌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发、张淑珍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5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发、张淑珍、王宏、刘广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222号

谢景:

本院受理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超期租赁费共计3759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以3759元为基准,以日千分之三支付自2022年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滞纳金;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西郊法庭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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