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81民初276号
王宏、曹建文:
本院受理原告王万灵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3年11月4日至2022年11月7日共计100000元,本息共计150000元;2.被告曹建文承担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们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2380号
余凤全:
本院受理原告郭向飞与被告杨延广、余凤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延广、余凤全连带支付原告郭向飞劳务工资17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元、公告费440元,共计678元,由被告杨延广、余凤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郝学军:
本院受理原告赵和生与被告郝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郝学军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13933元(利息计至2021年2月20日),共计33933元,之后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至实际付清之日;2.案件受理费由郝学军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鸣沙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宁县人民法院
李国海:
本院受理的李海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522民初2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李国海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李海霞借款1.3万元;案件受理费125元,公告费400元,被告李国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西安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海原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