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576号
银川翰璟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秋香与被告银川翰璟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游泳卡年卡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5分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6876号
高涛:
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被告高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0210.15元、违约金5513.35元;二、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高涛名下宁A50S85号“马自达”牌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4民初168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886号
宁夏艾菲科特科技有限公司、杜昊:
本院受理原告田玉忠与被告宁夏艾菲科特科技有限公司、杜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告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运输费45083.2元;二、判令被告自2019年3月30日起至被告付清欠款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以45083.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判令被告一、二在上述费用中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四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韩孙越:
本院受理原告陈彦文起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韩孙越、宁夏亘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给付拖欠工程款58.1万元并承担逾期给付工程款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至今利息49633元,本息合计630633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隆德县好水乡人民政府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隆德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