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菁:
本院受理原告赵天与被告张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3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付原告赵天借款本金4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自2022年10月25日至实际付清借款本金为止,以100元为限);二、驳回原告赵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菁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682号
李德才:
本院受理的孟建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0000元,利息133000元,合计323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74号
唐云: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川市融汇源乡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国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国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324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请求支付自2022年8月17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唐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70号
银川翰璟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贾欢与被告银川翰璟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游泳卡年卡费2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