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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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百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汇通诚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百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被告李百军支付原告租金58578.39元、违约金11715.67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如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则以被告李百军名下宁DJT750号五菱牌车辆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项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联系,本院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82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公告见报后第48天(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10时40分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徐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红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2.支付借款利息:(2018年至2021年约定利息为29.68万元,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利息:月息7523×12个月=90279元,利息合计387079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52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03民初2670号

海梅:

本院受理原告马小平与被告海梅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2670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准予原告马小平与被告海梅离婚;驳回原告马小平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马小平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王雪霞:

本院受理原告禹波涛与被告王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禹波涛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王雪霞向禹波涛偿还借款本金34880元;2.判令王雪霞向禹波涛支付逾期还款利息6132.17元(暂计算至2022年9月23日,并持续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王雪霞承担。因多方查证无法联系到你且无法确定你的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5民初317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中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6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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